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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牌价

港珠澳大桥 ¥ 400,000

深圳湾口岸 ¥ 1,400,000

皇岗口岸 ¥ 1,900,000

莲塘口岸 ¥ 1,400,000

沙头角口岸 ¥ 1,600,000

中港车牌申请资料

温馨提示:看到这个部份,相信您在考虑是否自己公司亲力亲为自己去申请,不过真诚的建议您可以节省少少自己宝贵的时间,直接联络中港车牌业务专家请专业的人士代劳。因为如果是全新的中港车牌申请,中间涉及到的文件处理,办事手续实在是太複杂,而且要行走多达几十个中港两地相关政府部门,绝对是个劳心伤神的差事,最后还很可能因为你操作的失误而影响申请进度以及正常的业务办理,得不偿失。

 

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登记 办事资料
注:未注明复印件的资料需提交原件核对。

一、外商投资企业

(1)商户的书面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已注明实收资本达到申办金额条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省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关于该企业曆次的《验资报告》(须附有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如该会计师事务所已转制或被注(吊)销的,应提供当地财政局或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证明文件;

(5)商户属香港公司的,提交该公司中文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其中属香港有限公司的,还须提供香港公司注册处《公司注册证书》;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中文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属国外公司的,提交该公司在国外的公司注册证书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属个人的,提交个人的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并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外国公民提交《护照》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6)企业所在地地级市(广州、深圳市可放宽到区一级)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及完税凭证;

(7)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运输署《车辆登记文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所有权登记凭证/汽车》,须港(澳)私家车车主名称与投资者名称一致。车主名称与投资商户不符,属香港有限公司的,须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属香港无限公司的,须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属澳门公司的,须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属国外公司的,办理香港(澳门)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须提交律师行证明文件及中文翻译本;上述资料证明车主与投资商户有隶属关系(子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8)驾驶员的香港或澳门身份证(复印件)、香港或澳门驾驶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外国公民《护照》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9)车辆角度为前进方向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驾驶员近期正面免冠红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张;

(10)《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书》。

二、外商在内地兴办投资公司,并以投资公司在广东省投资办实业

(1)商户的书面申请;

(2)投资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投资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已注明实收资本达到申办金额条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投资公司的由省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该企业曆次的《验资报告》(须附有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和投资公司所投资企业的由省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该企业曆次的《验资报告》(须附有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如该会计师事务所已转制或被注(吊)销的,应提供当地财政局或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证明文件;

(5)企业所在地地级市(广州、深圳市可放宽到区一级)税务部门出具的投资公司所投资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及完税凭证;

(6)商户属香港公司的,提交该公司中文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其中属香港有限公司的,还须提供香港公司注册处《公司注册证书》;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中文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属国外公司的,提交该公司在国外的公司注册证书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属个人的,提交个人的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并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外国公民提交《护照》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7)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运输署《车辆登记文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所有权登记凭证/汽车》,须港(澳)私家车车主名称与投资者名称一致。车主名称与投资商户不符,属香港有限公司的,须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属香港无限公司的,须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属澳门公司的,须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属国外公司的,办理香港(澳门)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须提交律师行证明文件及中文翻译本;上述资料证明车主与投资商户有隶属关系(子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8)驾驶员的香港或澳门身份证(复印件)、香港或澳门驾驶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外国公民《护照》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9)车辆角度为前进方向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驾驶员近期正面免冠红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张;

(10)《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书》。

三、“三来一补”企业

(1)商户的书面申请;

(2)外经贸部门核发的《协议(合同)备桉证明书》或《对外加工装配协议(合同)批准证明书》及《协议书》、《补充协议书》;

(3)《广东省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省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企业所在地地级市(广州、深圳市可放宽到区一级)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及完税凭证;

(6)商户属香港公司的,提交该公司中文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其中属香港有限公司的,还须提供香港公司注册处《公司注册证书》;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中文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属国外公司的,提交该公司在国外的公司注册证书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属个人的,提交个人的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并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外国公民提交《护照》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7)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运输署《车辆登记文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所有权登记凭证/汽车》,须港(澳)私家车车主名称与投资者名称一致。车主名称与投资商户不符,属香港有限公司的,须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属香港无限公司的,须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属澳门公司的,须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属国外公司的,办理香港(澳门)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须提交律师行证明文件及中文翻译本;上述资料证明车主与投资商户有隶属关系(子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8)机器设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报关单》(须盖有海关的“验讫章”或“放行章”);

(9)驾驶员的香港或澳门身份证(复印件)、香港或澳门驾驶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外国公民《护照》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10)车辆角度为前进方向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驾驶员近期正面免冠红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张;

(11)《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书》。

四、以知识产权、高新技术等其他方式投资办实业

(1)商户的书面申请;

(2)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部门提交的企业成立证明文件。

(3)已注明实收资本达到申办金额条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省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企业所在地地级市(广州、深圳市可放宽到区一级)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及完税凭证;

(6)商户属香港公司的,提交该公司中文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其中属香港有限公司的,还须提供香港公司注册处《公司注册证书》;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中文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属国外公司的,提交该公司在国外的公司注册证书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属个人的,提交个人的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并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外国公民提交《护照》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7)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运输署《车辆登记文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所有权登记凭证/汽车》,须港(澳)私家车车主名称与投资者名称一致。车主名称与投资商户不符,属香港有限公司的,须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属香港无限公司的,须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属澳门公司的,须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属国外公司的,办理香港(澳门)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须提交律师行证明文件及中文翻译本;上述资料证明车主与投资商户有隶属关系(子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8)驾驶员的香港或澳门身份证(复印件)、香港或澳门驾驶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外国公民《护照》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9)车辆角度为前进方向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驾驶员近期正面免冠红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张;

(10)《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书》。

五、外资金融机构

(1)外资金融机构的书面申请;

(2)《金融业务许可证》以及中国银监会批文;

(3)已注明实收资本达到申办金额条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省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关于该企业曆次的《验资报告》(须附有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如该会计师事务所已转制或被注(吊)销的,应提供当地财政局或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证明文件;

(5)企业所在地地级市(广州、深圳市可放宽到区一级)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及完税凭证;

(6)商户属香港公司的,提交该公司中文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其中属香港有限公司的,还须提供香港公司注册处《公司注册证书》;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中文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属国外公司的,提交该公司在国外的公司注册证书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7)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运输署《车辆登记文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所有权登记凭证/汽车》,须港(澳)私家车车主名称与投资者名称一致。车主名称与投资商户不符,属香港有限公司的,须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属香港无限公司的,须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属澳门公司的,须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属国外公司的,办理香港(澳门)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须提交律师行证明文件及中文翻译本;上述资料证明车主与投资商户有隶属关系(子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8)驾驶员的香港或澳门身份证(复印件)、香港或澳门驾驶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外国公民《护照》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9)车辆角度为前进方向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驾驶员近期正面免冠红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张;

(10)《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书》。

六、深圳保税区投资企业

(1)商户的书面申请;

(2)深圳保税区管理局的申请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已注明实收资本达到申办金额条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省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关于该企业曆次的《验资报告》(须附有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如该会计师事务所已转制或被注(吊)销的,应提供当地财政局或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证明文件;

(6)商户属香港公司的,提交该公司中文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其中属香港有限公司的,还须提供香港公司注册处《公司注册证书》;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中文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属国外公司的,提交该公司在国外的公司注册证书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属个人的,提交个人的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并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外国公民提交《护照》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7)车主名称与投资商户相符的,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车辆登记文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所有权登记凭证/汽车》。车主名称与投资商户不符,属香港有限公司的,须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属香港无限公司的,须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属澳门公司的,须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属国外公司的,办理香港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须提交律师行证明文件及中文翻译本,办理澳门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须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上述资料证明车主与投资商户有隶属关系(子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8)驾驶员的香港或澳门身份证(复印件)、香港或澳门驾驶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外国公民《护照》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9)车辆角度为前进方向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驾驶员近期正面免冠红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张;

(10)《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书》。

七、政协委员、人大代表

(1)所在政协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省级以上政协、人大部门分别以广东省政协、广东省人大办公厅的名义;另外,全国政协港澳委员或全国人大港澳代表可以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名义)出具港澳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办理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的申请函,函的附件包括政协委员或人大代表的书面申请。政协委员名单须经省政协确认并送我所备桉;

(2)《政协委员证》或《人大代表证》、《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

(3)车主名称与委员相符的,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车辆登记文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所有权登记凭证/汽车》。车主名称与委员不符,属香港有限公司的,须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属香港无限公司的,须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属澳门公司的,须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上述资料证明车主与委员有隶属关系(股东或董事);

(4)驾驶员的香港或澳门身份证(复印件)、香港或澳门驾驶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外国公民《护照》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5)车辆角度为前进方向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驾驶员近期正面免冠红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张;

(6)《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书》。

八、捐赠兴办公益事业

(1)捐赠人的书面申请;

(2)捐赠地市政府(地级以上市)或者市侨办出具的证明函、省侨办的公函。省侨办的公函须已送我所备桉;

(3)捐赠人的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或外国公民《护照》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4)车主名称与捐赠人相符的,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车辆登记文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所有权登记凭证/汽车》。车主名称与捐赠人不符,属香港有限公司的,须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属香港无限公司的,须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属澳门公司的,须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上述资料证明车主与捐赠人有隶属关系(股东或董事);

(5)驾驶员的香港或澳门身份证(复印件)、香港或澳门驾驶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外国公民《护照》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6)车辆角度为前进方向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驾驶员近期正面免冠红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张;

(7)《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书》。